各機關安全管理事宜,由事務管理單位負責規劃,會同有關單位辦理之。合署辦公機關,得聯合編組安全管理單位統一辦理之。 各機關應依照民防法令組織防護團,辦理有關空襲防護事宜。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267條,各機關的安全管理事務由事務管理單位規劃,並會同相關單位進行辦理。如果是合辦辦公的機關,可以聯合編組安全管理單位來統一辦理安全管理工作。此外,各機關應依照民防法律規定組織防護團隊,負責處理空襲防護相關事宜。 根據《民防法》第51條規定,民眾對於逃生避難設備或者設施的破壞行為,造成公共安全設備或設施損毀、損失的,依照法律要求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參考資料:民防法、事務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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