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消防編組由事務管理單位主管指揮,並應經常訓練及舉行消防演習。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273條,各機關的消防編組應由事務管理單位的主管指揮,並且必須定期進行訓練和舉行消防演習。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機關的消防編組能夠熟練應對火災等緊急情況,以保障機關內部的安全。一個相關的參考資料是內政部消防署所制定的《火災事故應變處理程序與訓練計畫》,該文件提供了機關應對火災的具體指引,包括消防編組的組織結構,訓練計畫的內容和執行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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