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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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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得置駐衛員警或管理人員,負責門衛稽查出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事務管理規則第 281 條,各機關可以置駐衛員警或管理人員,其職責為門衛稽查出入。這表示各機關有權力安排相關人員負責監控機關的門衛和進出情況。具體而言,這些駐衛員警或管理人員可以執行身分查證、檢查出入情況等相關工作,以確保機關的安全和秩序。這些人員的存在可以提供對出入人員進行監控和稽查的能力,以確保機關的正常運作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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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務管理規則第 281 條規定:「各機關得置駐衛員警或管理人員,負責門衛稽查出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務管理規則第 2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