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得置駐衛員警或管理人員,負責門衛稽查出入。
依據事務管理規則第 281 條,各機關可以置駐衛員警或管理人員,其職責為門衛稽查出入。這表示各機關有權力安排相關人員負責監控機關的門衛和進出情況。具體而言,這些駐衛員警或管理人員可以執行身分查證、檢查出入情況等相關工作,以確保機關的安全和秩序。這些人員的存在可以提供對出入人員進行監控和稽查的能力,以確保機關的正常運作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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