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公物及公款,應責成使用人及經管人負責保管。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280條,各機關公物及公款的保管責任應該由使用人及經管人承擔。這表示使用人及經管人有責任確保公物和公款的安全,並且必須遵守相關的保管規定。如果使用人或經管人對公物或公款的保管不善,導致損失或遺失,他們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或賠償。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公物和公款的有效管理和保護。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