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受損之財產,已投保火險者,應於規定時間內通知保險機構,以憑請求賠償。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279條,對於已投保火險且遭受火災損壞的財產,應在指定的時間內通知保險機構,以便提出賠償請求。這表示如果投保人遭遇火災造成財產損壞,必須在火災發生後的特定期限內通知保險公司,才能提出相關的賠償要求。 作為一個例子,如果一個人的房屋遭受火災損壞,他必須在火災發生後的規定期限內通知保險公司,並提交相關的賠償文件,以便獲得火災保險的賠償金。如果他逾期通知保險公司,根據該規則,保險公司可能拒絕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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