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發生火災,應會同治安機關查明失火責任,並清查損失情形,造具清冊依照規定報請上級機關及有關機關查核。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278條,如果機關發生火災,該機關應與治安機關一起調查火災的原因和責任,並清點損失的情況,並依照規定將清點的損失報告提交給上級機關和相關機關進行核查。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司法行政部、中華民國司法院。 "中華民國事務管理規則" 最新修正日期:2011年6月15日。(https://law.judicial.gov.tw/law107/law/search/view_detail2.asp?typ=tit&id2=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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