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應視需要預為儲備防護災害所需之器材,並指派專人管理。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293條,各機關應預先儲備防護災害所需的器材,並指派專人負責管理這些器材。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在災害發生時,各機關擁有足夠的物資和設備來應對和處理災害情況。其中,所需的器材可能涵蓋防火設備、警報系統、救援工具等。透過預先儲備這些器材,機關能夠更有效地應對災害並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舉例來說,根據台北市政府的災害應變計畫,他們可能會根據該規定儲備一些防護面罩、手套、應急照明設備等器材。這些器材可以用於應對不同類型的災害,例如火災、地震、颱風等。指派專人管理這些器材可以確保它們在需要時能夠被有效地使用和維護。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