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
罰單破解實戰
—
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
看課程介紹
→
搜尋
⌘K
購物車
我的課程
我的書籤
會員
免費註冊
登入
法律人
/
全國法規
/
事務管理規則
/
第五編 財產管理
/
第四章 財產經營
/
第四節 交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94 年 06 月 29 日
事務管理規則 第四節 交接
§ 113–114
共 2 條
第 113 條
開啟 ›
各機關經管財產人員交接時,應將其經管之財產列冊點交。
第 114 條
開啟 ›
各機關員工離職時,應將經管或使用之財產照單交還,如有短缺而未賠償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文件,並追保責賠外,其情節重大者,依法究辦。
← 上一節
第三節 收益
§ 110–112
下一節 →
第五節 盤點
§ 115–117
回 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全球法規
姓名找判決
公司查詢
學院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