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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四節 交接

§ 113–1142

114
各機關員工離職時,應將經管或使用之財產照單交還,如有短缺而未賠償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文件,並追保責賠外,其情節重大者,依法究辦。
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