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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三節 收益

§ 110–1123

110
各機關之財產,法令規定,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原定用途或事業目的者不在此限。
112
受委託代管其他機關之財產,其管理依與委託機關之約定辦理。
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