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託代管其他機關之財產,其管理依與委託機關之約定辦理。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112條,當一個機關受委託代管其他機關的財產時,其管理行為必須按照與委託機關之間所達成的約定進行辦理。這意味著受委託的機關需要遵守約定的規定以確保財產的適當管理和處理。 例如,在某個案例中,A機關委託B機關代管其辦公室的設備和文件。根據委託合同,B機關必須確保這些財產的安全,按照A機關的指示進行處理,比如儲存、管理和維修。如果B機關違反了這些約定,未能妥善維護財產,A機關可以依據該合同提出申訴或追索賠償。這是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112條中的約定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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