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出納管理,係指依法管理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收付、移轉、存管及帳表之登記、編製等事項。
本規則所稱出納管理人員,係指實際經管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付、移轉、存管及帳表之登記、編製之人員。
本規則所稱主辦出納,係指綜理、督導、指揮出納管理業務之人員。
事務管理規則 第一章 通則
§ 62–63共 5 條
出納管理人員職務或工作,每六年應至少輪換一次。
出納管理單位對機關收支款項,除零用金外,收入部分,以委託金融機構代收為原則;支出部分,以直接匯撥為原則。
出納管理單位應依據機關特性,設計及編製出納管理作業流程及工作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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