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管理人員職務或工作,每六年應至少輪換一次。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 62-1 條,出納管理人員職務或工作,每六年應至少輪換一次。這表示出納管理人員在職務或工作上擔任超過六年後,需要進行職位輪調或工作調整。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出納管理人員長期掌握財務事務,以減少內部欺詐或財務不當行為的風險。 參考資料:事務管理規則第 62-1 條 (行政院公務人員主管機關修正日期:201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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