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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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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管理人員職務或工作,每六年應至少輪換一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 62-1 條,出納管理人員職務或工作,每六年應至少輪換一次。這表示出納管理人員在職務或工作上擔任超過六年後,需要進行職位輪調或工作調整。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出納管理人員長期掌握財務事務,以減少內部欺詐或財務不當行為的風險。 參考資料:事務管理規則第 62-1 條 (行政院公務人員主管機關修正日期:201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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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務管理規則第 62-1 條規定:「出納管理人員職務或工作,每六年應至少輪換一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務管理規則第 6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