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出納管理,係指依法管理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收付、移轉、存管及帳表之登記、編製等事項。 本規則所稱出納管理人員,係指實際經管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付、移轉、存管及帳表之登記、編製之人員。 本規則所稱主辦出納,係指綜理、督導、指揮出納管理業務之人員。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62條的解釋,此條規定了出納管理和出納管理人員的含義。出納管理指的是依法管理現金、票據和有價證券的收付、移轉、存管、登記和編製等事項。出納管理人員則是指實際負責管理現金、票據、有價證券的收付、移轉、存管、登記和編製等工作的人員。而主辦出納則是指綜理、督導、指揮出納管理業務的人員。 參考資料: - "事務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20001 - 行政院主計處函頒之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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