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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規則所稱出納管理,係指依法管理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收付、移轉、存管及帳表之登記、編製等事項。 本規則所稱出納管理人員,係指實際經管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付、移轉、存管及帳表之登記、編製之人員。 本規則所稱主辦出納,係指綜理、督導、指揮出納管理業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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