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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編 物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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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廢品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94 年 06 月 29 日
事務管理規則 第五章 廢品處理
§ 173–175
共 3 條
第 173 條
開啟 ›
損壞不堪修復之物品,應陳奉
核
准予以報廢。在未奉准前,應妥予保管,不得毀棄。
第 174 條
開啟 ›
報廢物品之處理,準用
第一百三十四條
之規定。
第 175 條
開啟 ›
物品經報廢者,應在物品帳內
註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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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登記與報核
§ 169–172
下一章 →
第一章 通則
§ 176–1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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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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