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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五章 廢品處理

§ 173–1753

173
損壞不堪修復之物品,應陳奉准予以報廢。在未奉准前,應妥予保管,不得毀棄。
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