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損壞不堪修復之物品,應陳奉核准予以報廢。在未奉准前,應妥予保管,不得毀棄。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173條,如果物品損壞到無法修復的程度,必須經過核准後才能報廢。在未獲得核准前,應該妥善保管物品,不能毀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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