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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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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編 物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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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登記與報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94 年 06 月 29 日
事務管理規則 第四章 登記與報核
§ 169–172
共 4 條
第 169 條
開啟 ›
物品登記,應憑各項收發單證辦理。
第 170 條
開啟 ›
物品應設立收發分類日記帳,其屬於
非
消耗性者,應參照財產管理關於財產登記之規定辦理。
第 171 條
開啟 ›
物品保管人員,應按月編製物品收發月報表,附具領 (借)用憑證報
核
。
第 172 條
開啟 ›
物品登記,其度量衡單位,應以公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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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收發與保管
§ 148–168
下一章 →
第五章 廢品處理
§ 173–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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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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