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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四章 登記與報核

§ 169–1724

170
物品應設立收發分類日記帳,其屬於消耗性者,應參照財產管理關於財產登記之規定辦理。
171
物品保管人員,應按月編製物品收發月報表,附具領 (借)用憑證報
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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