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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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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保管人員,應按月編製物品收發月報表,附具領 (借)用憑證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171條,物品保管人員在每個月份應該編製物品收發月報表,並附上領(借)用憑證進行核對。這個條文要求物品保管人員定期彙整該月份內收發的物品情況,並提供相關的憑證以供審核。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公司的倉管人員在7月份收發了一批網路設備,他們需要在7月底編製一份收發月報表,並附上相關的領用或借用憑證,以便進行核對。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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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務管理規則第 171 條規定:「物品保管人員,應按月編製物品收發月報表,附具領 (借)用憑證報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務管理規則第 1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