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保管人員,應按月編製物品收發月報表,附具領 (借)用憑證報核。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171條,物品保管人員在每個月份應該編製物品收發月報表,並附上領(借)用憑證進行核對。這個條文要求物品保管人員定期彙整該月份內收發的物品情況,並提供相關的憑證以供審核。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公司的倉管人員在7月份收發了一批網路設備,他們需要在7月底編製一份收發月報表,並附上相關的領用或借用憑證,以便進行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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