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應設立收發分類日記帳,其屬於非消耗性者,應參照財產管理關於財產登記之規定辦理。
事務管理規則第 170 條規定,物品應設立收發分類日記帳,其屬於非消耗性者,應參照財產管理關於財產登記之規定辦理。根據該條規定,機關或組織在管理物品時應設立收發分類日記帳,用以記錄物品的收發情況。而對於非消耗性物品,則應參照財產管理相關的規定,辦理財產登記的程序和要求。這意味著機關或組織應該確保非消耗性物品的收發情況能夠正確登記和追蹤,以便更好地管理和監控這些財產。在執行這一程序時,可以參考財產管理關於財產登記的相關法規和規定,並按照其要求進行操作。這一程序的目的是確保物品管理的透明度和準確性,同時也保護了機關或組織的財產權益。 參考資料:內政部事務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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