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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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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編 財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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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財產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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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保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94 年 06 月 29 日
事務管理規則 第一節 保管
§ 102–106
共 5 條
第 102 條
開啟 ›
財產取得後應由財產管理單位妥慎保管,並按照分類編號,黏訂標籤。
第 103 條
開啟 ›
土地及建築物等
不動產
取得或撥入後,應於
法定期間
內向
主管機關
辦理產權及管理機關登記,變更時亦同。
第 104 條
開啟 ›
工具及其他體積較小之財產,應集中存置,必要時得設倉庫保管。
第 105 條
開啟 ›
暫不使用之財產,應妥慎保管。
第 106 條
開啟 ›
各機關已無用途之財產,應訂定處理方式,適時處理,不得任意擱置。但土地及建築物應另依有關
法令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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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財產卡
§ 8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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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使用
§ 107–109
回 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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