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及建築物等不動產取得或撥入後,應於法定期間內向主管機關辦理產權及管理機關登記,變更時亦同。
事務管理規則第103條規定,在不動產取得或撥入後,應在法定期間內向主管機關辦理產權及管理機關登記。此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不動產的所有權和管理權得以明確登記,以便保障相關權益的保護和管理。如果在不動產取得或撥入後未按照法定期間辦理登記,可能會影響不動產的所有權或管理權的效力。進行變更時,也需要按照相同的程序辦理登記。 參考資料:事務管理規則 103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