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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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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及建築物等不動產取得或撥入後,應於法定期間內向主管機關辦理產權及管理機關登記,變更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事務管理規則第103條規定,在不動產取得或撥入後,應在法定期間內向主管機關辦理產權及管理機關登記。此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不動產的所有權和管理權得以明確登記,以便保障相關權益的保護和管理。如果在不動產取得或撥入後未按照法定期間辦理登記,可能會影響不動產的所有權或管理權的效力。進行變更時,也需要按照相同的程序辦理登記。 參考資料:事務管理規則 103 條

  • 不動產名詞
  • 法定期間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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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務管理規則第 103 條規定:「土地及建築物等不動產取得或撥入後,應於法定期間內向主管機關辦理產權及管理機關登記,變更時亦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務管理規則第 10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