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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一章 通則

§ 5–97

5
各機關對其他機關、團體或人民行文之程式,除依公文程式條例之規定辦理外,其文書處理,依本規則之規定。但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5-1
各機關之文書處理電子化作業,應與檔案管理結合,並依行政院訂頒之相關規定辦理;對適合電子交換之公文,應以電子交換行之。
5-2
為落實文書減量,各機關應提升公文電子處理比例,減少文書使用,並訂定評估指標,確實考評。
7
各機關之文書處理,依分層負責規定,由主管人員判,不得逾越或廢弛,並得依規定,將決行案件,列報機關首長或上級機關核閱。
8
機密文書區分為國家機密文書及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有關國家機密事項,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有關一般公務機密事項,依相關法規及保密規定辦理。
9
各機關得依本規則及有關規定,訂定文書處理實施要點,以資配合實際需要。
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