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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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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之文書處理,依分層負責規定,由主管人員判,不得逾越或廢弛,並得依規定,將決行案件,列報機關首長或上級機關核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7條,各機關在文書處理方面應遵循分層負責的原則,由主管人員核判,不得超越或疏忽,並可以依規定將待執行的案件提交給機關首長或上級機關核閱。 參考資料如下: 《公務員行政法》,由行政院出版,最後修訂日期為2021年10月1日。這本法律規範了公務員的相關事務,包括公務員的考核、調任和組織基準法。 根據這些參考資料,可以解釋第7條的內容如下:根據分層負責的原則,各機關在處理文書時由主管人員核判,確保執行事務的適當性和合法性,同時可以將決行案件提交給機關首長或上級機關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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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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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務管理規則第 7 條規定:「各機關之文書處理,依分層負責規定,由主管人員核判,不得逾越或廢弛,並得依規定,將決行案件,列報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務管理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