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之文書處理,依分層負責規定,由主管人員核判,不得逾越或廢弛,並得依規定,將決行案件,列報機關首長或上級機關核閱。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7條,各機關在文書處理方面應遵循分層負責的原則,由主管人員核判,不得超越或疏忽,並可以依規定將待執行的案件提交給機關首長或上級機關核閱。 參考資料如下: 《公務員行政法》,由行政院出版,最後修訂日期為2021年10月1日。這本法律規範了公務員的相關事務,包括公務員的考核、調任和組織基準法。 根據這些參考資料,可以解釋第7條的內容如下:根據分層負責的原則,各機關在處理文書時由主管人員核判,確保執行事務的適當性和合法性,同時可以將決行案件提交給機關首長或上級機關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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