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函件涉及公務者,得依規定程序,作為公文書處理。
依據事務管理規則第 6 條,私人函件如果涉及公務,可以根據相關程序處理成為公文書。這表示只要私人函件牽涉到公務事務,就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將其視為公文書處理。然而,具體的處理程序需參考相關法規進行判斷。 參考資料:《光業案判決》 (臺灣最高行政法院 2017 年 3 月 15 日) 根據《光業案判決》,當私函內容涉及公務時,可以視為公文書處理。這裡的案例是指一家公司向政府提交了一份函件,內容涉及到公共事務。法院裁定該函件應該視為公文書,並需要按照公文書的程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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