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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五節 盤點

§ 115–1173

115
各機關之財產,應由管理及使用單位隨時盤查,至少每一會計年度,實施盤點一次,並應作成盤查 (點) 紀錄。
116
各機關之財產,機關首長認為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抽查或盤點。
117
財產經抽查或盤點後,如有盤盈或盤虧之財產,應即查明原因並按照規定補為財產增減之登記。
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