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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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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編 財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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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財產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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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盤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94 年 06 月 29 日
事務管理規則 第五節 盤點
§ 115–117
共 3 條
第 115 條
開啟 ›
各機關之財產,應由管理及使用單位隨時盤查,至少每一會計年度,實施盤點一次,並應作成盤查 (點) 紀錄。
第 116 條
開啟 ›
各機關之財產,機關首長認為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抽查或盤點。
第 117 條
開啟 ›
財產經抽查或盤點後,如有盤盈或盤虧之財產,應即查明原因並按照規定補為財產增減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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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交接
§ 113–114
下一節 →
第一節 保養與檢查
§ 118–121
回 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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