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經抽查或盤點後,如有盤盈或盤虧之財產,應即查明原因並按照規定補為財產增減之登記。
依據事務管理規則第117條,當財產經抽查或盤點後發現有盤盈或盤虧時,應立即查明原因並按照規定進行相應的財產增減登記。例如,如果某公司進行年度盤點,發現現金存量比帳上數額多,就需要調查原因並將多出的現金紀錄在相應的財產增加登記中,以確保財產記錄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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