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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二節 使用

§ 107–1093

107
各機關財產分配使用單位時,應由財產管理單位為財產移動之登記。各使用單位經准相互移撥交換之財產亦同。
108
各機關財產分配使用時,應逐項點交點收,如有不符,應即追究責任。各機關間經准移撥、交換之財產亦同。
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