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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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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編 財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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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財產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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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使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94 年 06 月 29 日
事務管理規則 第二節 使用
§ 107–109
共 3 條
第 107 條
開啟 ›
各機關財產分配使用單位時,應由財產管理單位為財產移動之登記。各使用單位經
核
准相互移撥交換之財產亦同。
第 108 條
開啟 ›
各機關財產分配使用時,應逐項點交點收,如有不符,應即追究責任。各機關間經
核
准移撥、交換之財產亦同。
第 109 條
開啟 ›
財產管理單位對使用中之財產,應隨時查對實際使用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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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保管
§ 102–106
下一節 →
第三節 收益
§ 110–112
回 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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