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財產分配使用單位時,應由財產管理單位為財產移動之登記。各使用單位經核准相互移撥交換之財產亦同。
事務管理規則第107條規定,各機關在財產分配或使用單位之間進行移動時,應由財產管理單位進行登記。這表示在財產移動的過程中,應該有一個正式的登記程序,以確保財產的歸屬和使用權的轉移。 這條規則還提到,如果各使用單位之間經核准進行移撥或交換財產,也應遵循同樣的登記程序。這意味著在移動或交換財產時,不論是單位內部的調動還是不同單位之間的交換,都應當有一個正式的登記程序來確保財產的歸屬和使用權的轉移。 在現行的資料中並沒有提供與此條規定相關的具體案例或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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