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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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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財產分配使用單位時,應由財產管理單位為財產移動之登記。各使用單位經准相互移撥交換之財產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事務管理規則第107條規定,各機關在財產分配或使用單位之間進行移動時,應由財產管理單位進行登記。這表示在財產移動的過程中,應該有一個正式的登記程序,以確保財產的歸屬和使用權的轉移。 這條規則還提到,如果各使用單位之間經核准進行移撥或交換財產,也應遵循同樣的登記程序。這意味著在移動或交換財產時,不論是單位內部的調動還是不同單位之間的交換,都應當有一個正式的登記程序來確保財產的歸屬和使用權的轉移。 在現行的資料中並沒有提供與此條規定相關的具體案例或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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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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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務管理規則第 107 條規定:「各機關財產分配使用單位時,應由財產管理單位為財產移動之登記。各使用單位經核准相互移撥交換之財產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務管理規則第 10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