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已無用途之財產,應訂定處理方式,適時處理,不得任意擱置。但土地及建築物應另依有關法令辦理。
事務管理規則第106條規定,各機關如果有已無用途之財產,應訂定處理方式,適時處理,不得任意擱置。不過,對於土地及建築物的處理,則需依照相關法令辦理。根據參考資料,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規定,土地或建築物內之一般廢棄物應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而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如果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未遵限清除改善完成,相關機關可依法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因此,當機關有土地或建築物已無用途,而且存在一般廢棄物時,依照事務管理規則第106條的規定,應適時處理,不得任意擱置,並按照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的規定,如果相關財產持有人未進行清除改善,相關機關可代為清除,並向持有人求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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