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之財產,應由管理及使用單位隨時盤查,至少每一會計年度,實施盤點一次,並應作成盤查 (點) 紀錄。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115條的規定,各機關的財產應由管理及使用單位隨時盤查,每一會計年度至少實施一次盤點,並且應該製作盤查紀錄。 這個規定要求機關的管理及使用單位隨時監察財產,並且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盤點,以確保財產的完整與正確。盤查的結果應該被紀錄下來,以供參考和追蹤財產狀況。 參考資料:事務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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