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員工離職時,應將經管或使用之財產照單交還,如有短缺而未賠償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文件,並追保責賠外,其情節重大者,依法究辦。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114條,當員工離職時,應該將所管理或使用的財產按照清單歸還,如果有短缺而未賠償的情況,除了不會發給離職證明文件外,還會按照法律進行究辦。這條規定的目的是要求員工負責任地處理並歸還他們所負責的財產。如果有員工虧損或不賠償的情況下離職,應該追究其法律責任。參考資料:事務管理規則,1987年4月6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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