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
罰單破解實戰
—
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
看課程介紹
→
搜尋
⌘K
購物車
我的課程
我的書籤
會員
免費註冊
登入
法律人
/
全國法規
/
事務管理規則
/
第七編 車輛管理
/
第二章 登記檢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94 年 06 月 29 日
事務管理規則 第二章 登記檢驗
§ 179–182
共 4 條
第 179 條
開啟 ›
公務車輛應依法規規定,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檢驗,領取號牌及行車執照;報停報廢時,亦同。
第 180 條
開啟 ›
公務車輛應依規定繳納稅、費及接受定期檢驗。
第 181 條
開啟 ›
公務車輛產權轉讓,應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
第 182 條
開啟 ›
公務車輛除依財產管理關於財產登記之規定辦理外,並須分別填列車歷登記卡。
← 上一章
第一章 通則
§ 176–178-1
下一章 →
第三章 調派使用
§ 183–188
回 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全球法規
姓名找判決
公司查詢
學院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