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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編 檔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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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編製目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94 年 06 月 29 日
事務管理規則 第四章 編製目錄
§ 49–50
共 2 條
第 49 條
開啟 ›
檔案編製目錄依左列規定: 一、新案應依序登入目錄。 二、有前案之案件,依原案編列檔案號碼,在目錄卡內登記收發文號。
第 50 條
開啟 ›
檔案登記後,應連同目錄卡存放檔案夾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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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分類編案
§ 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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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保管
§ 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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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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