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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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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登記後,應連同目錄卡存放檔案夾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事務管理規則第50條規定,在檔案登記後,應連同目錄卡一同存放在檔案夾內。該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檔案登記後的文件能夠有組織地存放,並且方便尋找和管理。檔案夾中的目錄卡可以提供檔案的概要資訊,例如檔案編號、檔案名稱、所屬機關等,以便快速查找需要的檔案。這樣的作法有助於提高檔案管理的效率和準確性。作為一個實際範例,可以參考中華民國行政院於2012年公布的「行政院檔案管理辦法」,該辦法對於檔案的目錄卡內容、保存方式等相關事項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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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務管理規則第 50 條規定:「檔案登記後,應連同目錄卡存放檔案夾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務管理規則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