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登記,應憑各項收發單證辦理。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 169 條的規定,進行物品登記時,要憑借各項收發單證辦理。這意味著在進行物品登記時,需要提供相關的收發單證,以便確認物品的交接情況。這些收發單證可以是發票、保證書或其他相關文件,必須能確實證明物品的交收過程。具體的例子可能包括營業稅法第 33 條所列的進項稅額發票,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 21 條所列的營業事項發票等等。這些文件可以被視為合法的憑證,以進行物品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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