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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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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登記,應憑各項收發單證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 169 條的規定,進行物品登記時,要憑借各項收發單證辦理。這意味著在進行物品登記時,需要提供相關的收發單證,以便確認物品的交接情況。這些收發單證可以是發票、保證書或其他相關文件,必須能確實證明物品的交收過程。具體的例子可能包括營業稅法第 33 條所列的進項稅額發票,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 21 條所列的營業事項發票等等。這些文件可以被視為合法的憑證,以進行物品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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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務管理規則第 169 條規定:「物品登記,應憑各項收發單證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務管理規則第 1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