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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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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損失,由於保管人員或使用人故意破壞、侵占或盜賣者,除照前條規定賠償外,並應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議處或依法究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168條,當物品損失是因為保管人員或使用人有故意破壞、侵占或盜賣的行為,除了按照前面的條款要求賠償損失之外,還應視其情節的輕重而做出適當的處理,或者根據法律進行追究。 作為一個範例,假設某保管人員在公司保管著價值一萬元的物品,但出於個人利益,故意將該物品盗賣,使其損失價值。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168條,該保管人員不僅需要賠償損失的一萬元,并且可能會面臨進一步的法律追究或公司內部的處罰,這取決於該行為的情節以及相關法律的規定。

  • 故意名詞
  • 侵占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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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務管理規則第 168 條規定:「物品損失,由於保管人員或使用人故意破壞、侵占或盜賣者,除照前條規定賠償外,並應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務管理規則第 1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