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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 1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物品損失,由於保管人員或使用人故意破壞、侵占或盜賣者,除照前條規定賠償外,並應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議處或依法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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