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損失,由於保管人員或使用人故意破壞、侵占或盜賣者,除照前條規定賠償外,並應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議處或依法究辦。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168條,當物品損失是因為保管人員或使用人有故意破壞、侵占或盜賣的行為,除了按照前面的條款要求賠償損失之外,還應視其情節的輕重而做出適當的處理,或者根據法律進行追究。 作為一個範例,假設某保管人員在公司保管著價值一萬元的物品,但出於個人利益,故意將該物品盗賣,使其損失價值。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168條,該保管人員不僅需要賠償損失的一萬元,并且可能會面臨進一步的法律追究或公司內部的處罰,這取決於該行為的情節以及相關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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