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賠償之標準,依損壞時之市價為準,並按其已使用之年限折價計算。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167條,物品賠償的標準是以損壞時的市價為準,並根據物品已使用的年限進行折價計算。 這表示在評估賠償金額時,會參考物品在損害發生時的市場價值,並考慮物品已使用的時間,進而計算出折價金額。例如,如果一輛汽車在事故發生時已使用了三年,那麼該汽車的市場價值會按照已使用年限折價計算後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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