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會計憑證、報表、簿籍之處理,依會計法之規定辦理。
事務管理規則第61條規定,各種會計憑證、報表、簿籍的處理,應按照會計法的規定辦理。這意味著在處理會計憑證、報表和簿籍時,應遵守會計法的相關規定。例如,在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條第2項、第6條第1項、第4項及第8條前段中所提到的規定中,要求執行業務者按照事項發生的時序編號黏貼或裝訂會計憑證,並保存妥善。同樣地,根據商業會計法第33條的規定,會計憑證應根據真實事項進行製作,不得填製不實內容。根據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和第15條的規定,填製不實的會計憑證或在帳簿中記錄不實內容的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可能會被認定犯有罪行。所以事務管理規則第61條要求在處理會計憑證、報表和簿籍時遵守會計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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