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管理單位對機關收支款項,除零用金外,收入部分,以委託金融機構代收為原則;支出部分,以直接匯撥為原則。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 62-2 條,出納管理單位在處理機關的收支款項時,應以委託金融機構代收為原則來處理收入部分,以直接匯撥為原則來處理支出部分。這意味著,收入款項應委託金融機構代為收取,而支出款項則應直接匯撥給相應的收款人。這條規定旨在保障款項的安全性和有效管理。具體的操作方式可以參考相關的法令、規章和相關主管機關的指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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