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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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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之財產,法令規定,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原定用途或事業目的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110條,各機關的財產不得未經法令規定而進行處分或擅自取得利益。然而,如果收益不違背該財產的原定用途或事業目的,則不受此限制。 這意味著各機關必須遵守相關法令,不能擅自處分或以非法的方式獲取利益。然而,如果某項財產的收益符合其原定的用途或事業目的,且沒有違反相關法規,則可以合法地取得利益。 例如,如果一座政府機關擁有一片土地,原本用於興建公共建設,但由於某些原因無法興建,可以考慮將該土地租給民間企業,以獲得租金收益。只要該土地的租金收益不違背原定的用途,且在合法範圍內,便不會違反事務管理規則第110條的限制。

  • 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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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務管理規則第 110 條規定:「各機關之財產,非依法令規定,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原定用途或事業目的者不在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務管理規則第 1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