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之財產,非依法令規定,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原定用途或事業目的者不在此限。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110條,各機關的財產不得未經法令規定而進行處分或擅自取得利益。然而,如果收益不違背該財產的原定用途或事業目的,則不受此限制。 這意味著各機關必須遵守相關法令,不能擅自處分或以非法的方式獲取利益。然而,如果某項財產的收益符合其原定的用途或事業目的,且沒有違反相關法規,則可以合法地取得利益。 例如,如果一座政府機關擁有一片土地,原本用於興建公共建設,但由於某些原因無法興建,可以考慮將該土地租給民間企業,以獲得租金收益。只要該土地的租金收益不違背原定的用途,且在合法範圍內,便不會違反事務管理規則第110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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