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集會管理,係指左列各種集會之佈置、接待、文書及議事等事項。 一、典禮:紀念日、節日及各種慶祝大典。 二、會議:各機關所舉行之各種會議。 三、宴會:餐會、茶會、酒會。 四、晚會及同樂會。 凡集團喜慶、歡迎、歡送或追悼會及各種座談會、學術講演會等,得視實際情形及規模大小,參照本編之規定辦理。
事務管理規則第294條是指集會管理的範疇,包括了紀念日、節日、慶祝大典的典禮,各機關舉行的各種會議,餐會、茶會、酒會等宴會,以及晚會和同樂會。此外,根據實際情況和規模大小,也可以參考該規則的規定辦理其他團體喜慶、歡迎、歡送或追悼會,以及座談會、學術講演會等。根據民政部《集會條例》,集會可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舉行,如會議、演講或其他聚眾活動。集會主管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向參與者下達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的指令。如果集會進行時被主管單位命令解散而不解散,或被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可以被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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