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集會事務,由業務承辦單位主動協調,事務管理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配合辦理。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 295 條的規定,各機關集會事務的協調工作由業務承辦單位主動進行,事務管理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則需配合辦理。這表示在處理集會事務時,首先由業務承辦單位主動進行協調工作,然後事務管理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需要配合協助。這個條文強調了各機關之間在集會事務上的合作和協調。然而,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無法找到該條的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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