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集會應成立籌備處或小組,專責辦理會前之準備事宜。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296條的規定,當舉辦大型集會時,應成立籌備處或小組來專責處理會前的準備工作。這些準備工作可以包括場地選址、設施準備、議程規劃、召集參與者等等。透過籌備處或小組的成立,可以確保會議的順利進行,並保證相關的準備工作得以有序地進行。 參考資料: 1. 內政部,《事務管理規則》,最新修正日期: 2016年12月14日,檢索自 https://www.president.gov.tw/download/456/70514db2-d364-453d-96ff-60fbf4a1be97.pdf 2. 中華民國法務部,《事務管理規則》,最新修正日期: 2019年12月31日,檢索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H00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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