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興建建築物,除依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辦理外,應嚴禁搭建任何不合安全標準之建築物,以減少災害之發生。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287條,各機關在興建建築物時,除了依照第216條的規定辦理外,還應該嚴禁搭建任何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建築物,以減少災害的發生。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維護公共安全,確保建築物的結構和設計符合安全標準,以減少災害風險。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機關在興建建築物時,搭建了一個沒有經過適當設計和結構評估的屋頂結構,這就違反了「事務管理規則」第287條的規定,因為這樣的結構可能不符合安全標準,增加了災害發生的風險。根據該法規,該機關應該立即停止該結構的搭建,並進行必要的修改,以符合安全標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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