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管理或使用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依照各機關人事規章之規定予以獎勵或獎給現金: 一、因善良保管,使超過耐用年限之財產未曾損壞仍能合用,有確切事實足資證明者。 二、對無用途之呆廢財產,能作充分適當之利用,著有重大之績效者。 三、遇有災害侵襲,能防範無損者。 四、遇特別事故,能奮勇救護,保全財產者。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 124 條,事務管理或使用人員在以下情況下,可以根據各機關人事規章的規定給予獎勵或獎給現金: 一、因善良保管,使超過耐用年限的財產未曾損壞仍能合用,並有確實的事實證明。 範例參考資料:例如,某機關的財產管理人員在管理辦公用具時,能夠妥善保管並使用超出其耐用年限的電腦設備,並且提供相關文件來證明這些設備仍然能夠正常運作。 二、對於無用途的呆廢財產,能夠進行充分適當的利用,並取得重大的成果。 範例參考資料:例如,某機關的使用人員發現了一批過期的辦公用紙,而他們設計了一個創新的方法來重新利用這些用紙,並節省了資源。這樣的成果對於機關來說具有重大的價值。 三、在遇到災害侵襲時,能夠有效預防損害。 範例參考資料:例如,某機關的財產管理人員在颱風來臨前採取了適當的措施,如裝設防風窗戶或移動財產到安全的地方,以保護財產免受災害損壞。 四、在特殊事故發生時,能夠奮勇救護,保護財產。 範例參考資料:例如,某機關的使用人員在發生火災時,及時通報並採取行動,如使用滅火器或撲滅起火點,以保護財產免受進一步損壞。 以上是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 124 條進行的逐條釋義,並提供了相關的參考資料來支持理解。請注意,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僅為範例,實際情況可能因機關、部門或具體案例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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