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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 1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財產管理或使用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依照各機關人事規章之規定予以獎勵或獎給現金: 一、因善良保管,使超過耐用年限之財產未曾損壞仍能合用,有確切事實足資證明者。 二、對無用途之呆廢財產,能作充分適當之利用,著有重大之績效者。 三、遇有災害侵襲,能防範無損者。 四、遇特別事故,能奮勇救護,保全財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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