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應儘量改進文書用具及設備,以增進文書處理之效率。
事務管理規則第37條規定各機關應儘量改進文書用具及設備,以增進文書處理之效率。機關在處理文書時應注意使用適合的文書用具和設備,以提高文書處理的效率。例如,可以配備高速打印機、數位化文件管理系統等現代化設備,以減少文書處理的時間和人力成本。這樣可以幫助提升機關的工作效率,提供更好的服務給公眾。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