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工友管理,係指前條工友之人事及工作等管理事項。
根據上述上訴人的主張,上訴人聲稱他與國語實小之間的僱傭關係應受到事務管理規則工友管理篇之拘束。然而,根據法庭裁決書中的解釋,上訴人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他與國語實小之間存在著關於事務管理規則的合意。根據經查,最高法院的確定判決已經明確指出,根據事務管理規則工友管理篇的規定,國語實小並未按照此規則中的規定雇用上訴人。因此,法庭難以相信上訴人的主張。 根據以上資料,無法得知是否存在事務管理規則第329條,因此無法針對此法條進行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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