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模較大之集會結束後,應邀集有關機關檢討得失,以為今後續辦之參考。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327條,規模較大的集會結束後,有關機關應邀召開會議,檢討這次集會的得失,以供今後參考。該條款強調了對集會的事後評估和回顧,以便進行改進和提供參考教訓。要符合該條款的要求,應該召開一個會議,邀請相關的機構和人員參加,共同討論集會的效果、成功和失敗之處,並進行分析和反思。這對於未來舉辦同類型的集會時,能提供有價值的參考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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