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財產之登記有增減者,應於每月月終,由財產管理單位,造具財產增減表。
事務管理規則第137條規定,各機關財產有增減的情況,財產管理單位應該在每個月底造具財產增減表。根據資料提供的法條內容,並無提到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因此,無法提供根據問題需求的相關資料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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