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之財產,如因災害、盜竊、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毀損或滅失時,應即檢同有關證件報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報經主管機關核轉。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136條的規定,如果各機關的財產因災害、盜竊、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損壞或遺失,應立即報告有關證據給該機關的審計機關進行審核。如果情況很嚴重,還應該報告給主管機關審核。根據台灣高等行政法院88年度覆上字第322號判決,如果公職人員不依照上述規定向審計機關報告財產損壞或遺失的情況,將被認定有失職的責任。這意味著如果發生了毀損或遺失,應立即按照規定向相應的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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