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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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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之財產,如因災害、盜竊、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毀損或滅失時,應即檢同有關證件報該管審計機關審。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報經主管機關核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136條的規定,如果各機關的財產因災害、盜竊、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損壞或遺失,應立即報告有關證據給該機關的審計機關進行審核。如果情況很嚴重,還應該報告給主管機關審核。根據台灣高等行政法院88年度覆上字第322號判決,如果公職人員不依照上述規定向審計機關報告財產損壞或遺失的情況,將被認定有失職的責任。這意味著如果發生了毀損或遺失,應立即按照規定向相應的機關報告。

  • 不可抗力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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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務管理規則第 136 條規定:「各機關之財產,如因災害、盜竊、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毀損或滅失時,應即檢同有關證件報該管審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務管理規則第 1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