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之財產,在未奉核定處理前,應妥善保管,不得散失遺棄;處理時,主管機關得派員監督辦理。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135條」的規定,對報廢的財產,主管機關在未經核定處理前,應該要妥善保管,不得讓其散失或遺棄。在進行處理的時候,主管機關有權派遣人員監督處理的過程。 這條法規主要是針對報廢財產的保管和處理進行要求和規範,確保主管機關能夠妥善處理報廢財產,以防止財產的散失或遺棄。主管機關在處理報廢財產時,可以派遣員工或人員去監督整個處理的過程,以確保處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一個與此有關的例子可能是,當某個機關要處理報廢的辦公桌和椅子時,根據這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該要保管這些報廢財產,並在核定處理前妥善保管,以確保它們不被丟棄或散失。在進行處理時,主管機關可能會派遣工作人員去監督整個處理的過程,確保這些報廢財產被適當地處理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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